藥品零售行業是國家醫藥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關系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強化藥品零售行業專業服務、健康促進、應急保供等功能,打造更好服務人民醫藥健康需求的“健康驛站”,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主導相結合、創新驅動與規范發展并重,積極優化政策環境,培育和壯大經營主體,推動藥品零售行業專業化、集約化、數字化、規范化發展,增強內生動力,激發市場活力,推動高質量發展,更好滿足人民群眾醫藥健康需求。
二、完善藥事服務
(一)提升藥學服務能力。完善零售藥店經營服務指南,拓展和優化藥學服務。鼓勵藥品零售企業配備執業藥師團隊與健康顧問,加強藥學技術人員業務培訓,提升專業服務能力。允許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自建藥學服務平臺,由注冊在總部的執業藥師承擔遠程處方審核、合理用藥指導等藥事服務,藥學服務平臺可作為執業藥師和相關藥學服務人員不在崗期間或非工作時段的補充服務,開展遠程藥學服務的零售企業不得降低或取代執業藥師駐店配備要求。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實施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免費或補助政策。
(二)促進處方流轉提升購藥體驗。持續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推動醫療機構加強外配處方服務。完善外配處方流轉機制,加強流程追溯,優化結算規則,提升電子處方流轉平臺使用效能。鼓勵符合監管要求的實體醫療機構、互聯網醫院與藥品零售企業依托電子處方流轉平臺進行處方流轉。鼓勵建設非醫保藥品自費處方電子流轉平臺,規范和完善相關藥學服務。
(三)優化定點零售藥店門診統籌服務。參保人員憑定點醫藥機構處方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醫保目錄內藥品發生的費用可由醫保基金按規定支付。定點零售藥店門診統籌起付標準、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額等,可執行本統籌地區基層醫療機構相同的醫保待遇政策。支持職工醫保個人賬戶用于支付參保人及其已參保的近親屬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發生的個人自行負擔的醫藥費用。優化醫保基金與零售藥店的結算方式,有效壓縮結算時長,提升結算效率。優化醫保定點零售藥店資源配置規劃,結合一刻鐘便民生活圈建設,推動醫保定點藥店合理布局。
(四)推動藥品零售企業參加藥品集中采購。鼓勵行業協會或區域醫藥流通龍頭企業牽頭,引導藥品零售企業參與藥品集中帶量采購。針對其他藥品,鼓勵零售藥店整合采購需求,開展聯合采購,實現量價掛鉤,提升議價能力。支持藥品零售企業按規定通過省級醫藥采購平臺采購,生產企業需做好供應保障。
(五)構建商業保險支付保障體系。引導商業健康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協同發展,支持保險機構開發適配藥品零售場景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滿足群眾多元化保障需求。鼓勵商業保險機構推出涵蓋健康管理、康養照護等服務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針對高值藥品、器械,支持藥品零售企業與商業保險機構建立風險共擔、便捷高效的支付協同機制,切實降低患者支付壓力。
三、創新健康服務
(六)豐富健康服務功能。鼓勵藥品零售企業依法依規拓展用藥指導、健康咨詢等健康管理服務,鼓勵開展減重、戒煙、戒酒等健康宣教活動。鼓勵藥品零售企業與社區居委會、醫療機構構建聯動機制,提供適老、助殘、育幼等健康照護服務。
(七)提升健康服務體驗。鼓勵地方出臺數字化、智能化健康服務升級專項支持政策。推動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的互聯網醫院打造零售藥店健康咨詢中心,配備遠程健康咨詢相關設施設備,依法依規提供便民遠程健康服務,承接復診外配處方、配藥購藥及后續健康服務。鼓勵偏遠山區等配送困難地區探索無人機配送業務。鼓勵保險機構開發無人機藥械配送責任險。
(八)豐富藥品零售業態。鼓勵開展與中藥零售相關的中醫藥健康咨詢指導、中醫藥文化體驗等服務。支持老字號藥品零售企業創新發展。結合一刻鐘便民生活圈建設,鼓勵品牌連鎖藥店進社區、進鄉鎮,鼓勵商超、便利店等日常消費場所依法依規銷售符合監管要求的藥品。
(九)優化商品服務體驗。引導藥品零售企業提升藥品經營管理能力,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探索按照功能和主治關聯陳列藥品。鼓勵零售藥店為快遞員、網約配送員、環衛工人等戶外勞動者提供臨時休息、飲水和防暑降溫等關懷措施。
(十)助力醫藥產品升級。推動藥品零售企業加強藥品追溯管理和應用,提升用藥安全監管、醫保基金風控和全鏈條藥品追溯,為更深入開展真實世界研究提供數據基礎和應用場景,推動醫藥產品的優化升級和創新發展。
四、強化應急服務
(十一)強化零售藥店在應急保供中服務能力。鼓勵大型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建立藥品需求動態預測和低庫存預警機制,加強庫存調配。鼓勵零售藥店積極參與重點藥品市場監測體系,強化“哨點”功能。鼓勵在疫情、災情中,開展科普宣傳、拆零銷售、24小時營業、免費送藥等,穩定藥品價格,引導合理用藥,緩解公眾焦慮。加強執業藥師等員工防疫、急救技能培訓,制定相關應急服務指南。
(十二)加強藥品應急保供公共支撐。加強重點藥品采購、銷售、庫存等信息監測,提高跨主體、跨地區藥品調撥效率。探索建立藥品零售企業應急保供激勵機制,對因承擔保供職能而發生的費用或成本給予合理補償,對作出突出貢獻的予以激勵。
五、優化行業結構
(十三)支持零售藥店進行兼并重組。鼓勵藥品零售企業依法開展橫向并購與重組。鼓勵各地優化營商環境,對于被整合的連鎖或單體藥店,優化《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核發流程。涉及醫保資質變更的,允許原醫保資質繼續存續和使用,新醫保資質正式開通后,注銷原醫保資質。
(十四)鼓勵批零一體化發展。鼓勵藥品批發企業依法通過兼并重組整合供應鏈與零售終端,推動批零一體化發展,實現倉儲物流資源共用、質量管理體系協同及全流程信息追溯,提升供應鏈效率,有效降低運營成本。
(十五)優化藥品營銷體系。倡導醫藥生產企業與全國或區域大型醫藥流通企業深度合作,以市場為導向規范藥品購、銷價格體系,促進藥品零售行業跨省、跨地區公平競爭,引導零售藥品價格保持合理水平。鼓勵創新藥、參比制劑等藥品進零售藥店銷售渠道。鼓勵醫藥電商平臺開放數據接口,加強線上、線下藥品零售價與省級醫藥采購平臺掛網價的聯動監測,加強定點藥店醫保藥品量價比較指數和藥品比價小程序的推廣應用。
六、規范行業秩序
(十六)發展智慧監管。指導藥品零售企業在銷售藥品時準確采集、核驗藥品追溯碼并上傳至全國統一的醫保信息平臺。探索“科技賦能+風險分級”的智慧監管模式,依據藥品零售企業的風險等級和信用評價,實施分類管理、差異化檢查的動態監管模式,優化信用良好的低風險藥品零售企業的檢查頻次,探索人工智能視頻巡查等非現場監管,推動藥品零售企業監管向服務型監管、預防型監管、數智化治理轉變。
(十七)促進行業公平競爭。持續加強線上線下統一監管,嚴厲打擊互聯網醫院首診違規和執業醫師“線上掛證”行為。藥品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企業要增強競爭合規意識,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保障平臺入駐藥品零售企業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
(十八)加強行業自律。發揮行業組織引領作用,建立行業標準。藥品零售企業應當牢固樹立責任意識、守法意識、誠信意識,秉持合法合規經營理念,履行社會責任。建立行業失信約束機制,依法依規加大對嚴重失信企業的懲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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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5日